首先,明確學生應該擁有手機的所有權。即使他們沒有,其實占有也應該承認學生有要求老師歸還手機的權利。教師在行使職權時,有控制學生的責任,所以沒收學生手機屬於基於職權的臨時代管行為,本身不構成侵權。但如果約束學生的行為結束(通常以下課時間結束為準),就應該把手機還給學生。如果老師課後拒不歸還,就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學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老師歸還。如果手機價值較大,也可能構成侵占罪。(具體數額見司法解釋。)盜用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學生應自行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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