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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後,是否屬於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材料?

電子數據是指包括字符、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在內的客觀數據。它是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而形成的。電子數據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應該是電腦或者手機,屬於電子數據,屏幕打印,復印,不是文字材料。證據要經過對方質證,法院會結合其他證據決定是否采信聊天記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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