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在博覽會、網購平臺、微信、Tik Tok等媒體平臺宣傳自己的產品,法院判令該酒公司停止銷售並刪除含有吳京姓名、肖像的產品及廣告資料,賠禮道歉並賠償吳京經濟損失2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酒業公司未經吳京同意,在其酒類和包裝上使用吳京的肖像和姓名,並進行廣泛宣傳和銷售,明顯具有營利目的,已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