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電話、發證機關、發證人、發證日期、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倉庫的具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