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的印刷必須經過當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許可,在審核許可之後需要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續,此時才可以出版。因此,個人在沒有完成上述程序時,不得私自進行印刷。即便只是印刷,沒有出版,也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印刷書籍需要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
個人自費出書可以將書稿發給出版社或出版代理公司,再由編輯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再由編輯提交給社裏進行選題申報,通過後,由出版社申請書號,之後由作者確定封面設計,最後印刷郵寄給作者。像評職稱出書壹般印量少不需要發行,文學藝術類圖書的推廣發行可交由出版公司來進行。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
第九條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等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
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報紙、期刊,不設立報社、期刊社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