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燈、非機動車燈、人行橫道燈、車道燈、方向指示燈、閃爍警示燈、公路鐵路交叉路口燈。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分別表示:
1,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沒有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標誌通行。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
非機動車標誌,按標準行駛,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