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博物館藏品征集規程》
第四條藏品征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集體決策原則,並納入本單位“三重壹大”事項範圍;涉及確定征集意向、定價、決策實施等環節,由館務會議集體研究決策,並遵循利益相關方回避原則。
第七條博物館委托國有文物商店等機構代為征集藏品的,應事先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責,包括征集物類別、標準、價格範圍、交付、驗收、支付方式等。
第八條博物館應通過年報、網站、媒體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藏品征集價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