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扣押的物品返還當事人。對物品、設施、場所采取查封、扣押、查封、先行登記保存、取樣取證、封存文件資料等強制措施,對恐怖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也可以采取凍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