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普通民眾持有、使用和買賣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用裝備和證件屬於違法行為,可能會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處罰。現役軍警服裝及相關飾品、軍警裝備等內容禁止買賣,普通公民禁止。關於警用標誌的監督管理,《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和人民警察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徽、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並與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共同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