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合同不屬於行紀合同。拍賣合同是壹方通過拍賣的方式獲得物品後所簽訂的合同;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壹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三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四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不能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