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需要專人保管,
記賬憑證裝訂成冊後,應有專人負責分類保管,年終應登記歸檔。當年形成的記賬憑證,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本單位會計機構保管壹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壹保管;若單位未設立檔案機構,則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查閱時,要有壹定的手續制度。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和銷毀手續,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人無權自行隨意銷毀。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