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用處如下:
1、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2、兵役登記。
3、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4、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6、《中段基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遇有下列情形時,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實握仔謹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戚派形。
使用身份證的註意事項
1、身份證復印件用完不要隨意丟棄,而是要對其進行標註,防止因不法分子冒用造成財產損失。
2、使用身份證復印件時,要做標註,最好使用藍色或黑色標記。
3、標註要註明身份證的用途,可寫“僅可使用壹次、再復印無效”等語句。
4、標註分三行寫,末尾畫橫線,要壓住身份證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