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41條郵資之交付,以郵資憑證、證明郵資已付之郵票及相關業務文件為之。郵資憑證包括郵票、郵資符號、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用卡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不得擅自復制郵票和郵資圖案。
第四十二條普通郵票的發行數量由郵政企業根據市場需要確定,並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發行計劃由郵政企業根據市場需要提出,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批。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紀念郵票的選題和式樣審查。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票的印制和銷售進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