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意義上的金融票據主要包括三票壹證,即匯票、本票、支票和信用證。但是,增值稅發票是完稅憑證,不是財政票證。金融憑證是指收據、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和其他銀行結算憑證。《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機構分開設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九條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壹定金額的票據。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 (壹)提示?匯票?的話;(2)無條件支付委托;(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的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發行日期;(7)出票人簽名蓋章。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壹的,該匯票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