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
作廢的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按'作廢'處理,紙質專用發票(包括未打印的專用發票)每份上註明'作廢'字樣,所有復印件留存。
第十四條壹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銷售退回、發票有誤等。,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銷售部分退貨並發生銷售折扣的,由買方填寫《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申請表對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認證結果為‘認證合格’且已抵扣進項增值稅的,壹般納稅人在填寫申請表時,不會用藍色填寫相應的專用發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