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批轉商務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加強酒類專賣管理報告的通知》。酒的批發業務由糖煙酒公司經營。離縣城較遠的,可以委托供銷社收購批發。
酒類零售業務由國營商店、供銷社、城鄉合作商店和專賣部門批準的網點經營。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酒類。不允許以酒易物,搞合作。各級專賣機構應加強對零售酒的檢查和管理,保證質量、程度、價格和數量。要批判資本主義傾向,打擊投機倒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