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出版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版物的印刷必須經過當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許可,在審核許可之後需要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續,此時才可以出版。因此,個人在沒有完成上述程序時,不得私自進行印刷。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未經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復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復制。未經許可並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得印刷報紙、期刊、圖書,不得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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