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期,民國三年(1914年)二月,北洋政府為了整頓幣制、劃壹銀幣,頒布《國幣條例》十三條,決定實行銀本位制度。《國幣條例》規定:"以庫平純銀六錢四分八厘為價格之單位,定名為圓","壹圓銀幣,總重七錢二分,銀八九,銅壹壹","壹圓銀幣用數無限制",即以壹圓銀幣為無限法償的本位貸幣。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開始發行法幣,1948年發行金圓券。民國時期幣制復雜,各省份、軍閥、割據政權都發行了自己的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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