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省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的單位和經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備射擊運動槍支。
2.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備獵槍。
3、野生動物保護、養殖、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配備獵槍、麻醉註射槍。
4.購買獵槍、麻藥註射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購槍後三十日內,向出具民用槍支管制證明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5.商業射擊場、狩獵場配備的民用槍支不得攜帶出商業射擊場、狩獵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