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註意《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規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汽車加裝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和前後防撞裝置,增加汽車內飾的,需辦理變更登記:
《機動車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申請變更登記: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3)增加機動車內部裝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