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秘書處和被授權的地方秘書處應按照有關規定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估價合同,並負責組織實施估價業務。
3.各中心對被評估產品進行評估、檢測、防偽、提供法律意見時,均由三名以上成員進行,評估結論或意見由三名以上成員簽字。
4.對鑒定產品進行鑒定後,各辦公室應出具相應的鑒定證書。
5.對鑒定結論或意見有爭議的,主管副主席應召開由相關人員參加的鑒定辦公會議,進行集體研究,鑒定結論或意見應經到會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後,方可作出決定。在考核評價中,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須經集體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