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3條,除權利人明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通過短信、電話、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打擾他人的私生活;
(二)進入、偷窺、拍攝他人住宅、賓館房間等私人空間的;
(三)拍攝、記錄、公開、偷窺、竊聽他人私人活動的;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私處的;
(五)收集、處理他人隱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