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擴展數據:
維護人民幣聲譽,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制作、復制、買賣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或者縮小),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損害人民幣。
《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給予警告的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至5萬元的罰款。故意損壞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人民幣654.38+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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