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王律師。
妳好。
關於妳的問題,根據我從事公安和律師工作的經驗,搜索的答案如下:
1,出示工作證件和搜查證;
2.做壹個搜索記錄;
3.如果帶走相關的錢和東西,要填寫扣押物品清單。
4.應該由在場的人簽字。
搜查是偵查機關發現犯罪線索、尋找犯罪證據、扣押贓款贓物的手段之壹。搜查的地點是家裏、辦公室和其他應該搜查的地方。
找到的壹些錢和東西是隨案上交的,對案件沒用。案件審結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可以領回。
有些案件,有些“搜查所得”需要嚴格的保管要求,否則,“合法性”就會有瑕疵。
這往往成為律師辯護的“突破點”。
?凡事都要平衡,凡事都有辦法。路路通在四面八方。向前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