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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人用電棒防身的法律問題?

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條例》和公安部有關規定:警械是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而按照規定裝備的警棍、高壓水槍、手銬等警用器械,是人民警察的專用裝備;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生產、銷售、持有。

兄弟,電警棍屬於限制流通物。電棒本身屬於管制物品,壹旦發現,無論在何處,警察均有權力沒收

但由於警察無權隨意進入公民家中搜查,因此壹般情況下是不會被沒收的

但如果妳在自衛中使用了該物品,則警察有權力沒收

如果是這樣,還不如在家準備更有威力的武器,說實話,真正碰上入室的歹徒,壹根電棍是起不了作用的.那些所謂的管制其實只管好人管不了壞人,壞人手裏從來就沒缺少過攻擊性武器,而普通老百姓謹遵法律不敢收藏武器,遇到緊急時候,要不逆來順受,要不慘遭毒害.就是沒有絲毫反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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