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無壹例外;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藏匿。”該館是國家依法批準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依法履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研究和展示的職責,故依法負有收藏全部涉案古錢幣的責任。
《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祖傳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公民對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於自己的,應當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