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 刑法 規定的 罪名 有413個,加上新增罪名9個,目前我國刑法***有罪名422個,其中, 過失犯罪 48個,占總數的11%;故意犯罪374個,占總數的89%。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