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副會長的主要職責包括:主持理事會會議和會員大會;監督有助於實現協會宗旨、促進協會利益的中、長期計劃和項目的制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代表協會簽署非協議性的、非約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來文書和函件;向會員大會報告理事會的工作;行使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而副秘書長的職責則包括:負責協會的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協會;負責主持除協會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外的協會所有會議;執行理事會批準的規章制度;聘用、提拔及解聘秘書處職員;提出調整秘書處職能部門或協會辦事處的議案,報理事會審議批準;負責執行理事會委托或授權的其它事務。
綜上所述,協會的副會長和副秘書長在職責和權力方面存在差異。副會長主要負責協會的宏觀事務,而副秘書長則負責協會的日常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