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和中辦、國辦《關於進壹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現就印花稅征管和納稅服務管理、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相關事宜
(1)納稅人應根據印花稅應稅合同、財產權利轉讓書和營業賬簿填寫《印花稅稅源清單》(附件1),進行財產行為納稅綜合申報。
(二)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未載明金額,在後續實際匯算清繳中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在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訂立的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的成立,並在實際匯算清繳後的下壹個納稅申報期按實際匯算清繳金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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