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1、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2、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3、刀身展開或彈出後,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4、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5、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R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於管制刀具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