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賭資平均數額在500元以內不滿2000元的,或者當場收繳賭資總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個人賭資平均數額在500元以內不滿1,000元的,或者當場收繳賭資總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
2.個人賭資平均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處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個人賭資平均數額與當場收繳賭資總額處罰標準不壹致的,按照處罰標準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