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
8月19日晚,35歲的航天科工委工程師董先生開著壹輛本田車來到妻子位於東城區的辦公室。夜巡民警在車內儲物箱內發現壹把長150 mm的刀,經鑒定為管制刀具,對其行政拘留五日。在10年10月30日的庭審中,法官問:“市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拿了怎麽辦?”
警察代理人回答說:“法律沒有作出減輕處罰的特別規定。法律毫不留情。董先生說搬家和妻子懷孕不能構成他攜帶管制刀具的合法理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危險品管理處副處長郭依林特別解釋,“標準包含150mm,這是公安部制定這個標準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