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檔案館等可否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圖書館、檔案館等可否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對此,我們應該註意:(1)上面所說的復制作品僅限於本館收藏的範圍。(2)無論作品是否發表,均可作此種復制。(3)復制的目的在於本館陳列或者保存版本,不得用於借閱、出租或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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