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刑法規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的客體是公安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所謂持有,是指持有、藏匿槍支、彈藥的違法行為。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攜帶槍支、彈藥出法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壹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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