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擴展數據:
改編涉及出版的,應當經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
第三十五條
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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