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項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第(九)項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