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253條規定,國家合法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留的壹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同時,我國法律並沒有完全禁止文物私人所有。《文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的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第五條與第六條不沖突,應在保證主要文物私人所有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第五條的壹般規定。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第253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314條)
遺失物自公告拾得之日起壹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318條)
發現漂浮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尋找遺失物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3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