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沒有禁止攜帶古錢幣做火車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三十七條 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海關等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中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應當在結案後盡快按照規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移交辦法由國家文物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壹條 經鑒定許可出境的文物,由鑒定部門發給文物出境許可憑證。海關根據文物出境許可憑證和國家有關規定查驗放行。
第四十二條 個人攜帶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經鑒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還或者收購,必要時可以征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