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可以並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