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刑法第341條第1款)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還不如少收野生動物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