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抽檢重點檢測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高排放車輛和排放明顯汙染物的車輛。對定期檢驗和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由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並通知市公安、交通部門復檢合格後方可上路行駛。對維修後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車輛,環保部門不予發放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公安部門不予通過年檢,交通部門不予辦理營運手續。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協助市環保部門實施在用機動車定期環保檢驗和強制維護制度(I/M制度)。未通過年度環保檢查或抽查的車輛必須進行修理和復檢。經復檢合格並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上路行駛。機動車維修機構必須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維修,保證維修後的車輛符合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機動車維修企業資質認定並定期公布,督促其建立質量保證運行體系,規範工作流程和技術操作,提高維修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