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期的貴重收藏品是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為了避免離婚時對財產的認定和分配出現分歧,可以到公證處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這樣在離婚的時候出事相關的公證書就可以作為很好的證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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