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攜帶、郵寄、托運存放出口的文物(包括近現代著名書畫家作品),必須向海關申報,交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文物出境證明,海關憑證明文件查驗文物上加蓋的識別標誌放行。
已向海關申報,但不能提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文物出境許可證明和鐘罩識別標誌的,不準出口,應予以退運。並在3個月內(限來往港澳旅客:1個月)交由當事人處理。
攜帶、郵寄文物出口不向海關申報,無論是否藏匿,海關將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