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買賣,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當支付的款項和與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相對應的價格;(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