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0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危險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罪* *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