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朱雲的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撤銷買賣合同”,即使法院支持了他的這壹訴訟請求。
2.認為原合同是可撤銷的買賣合同,判決撤銷原買賣合同後。
3.按照合同撤銷後的處理方法,最後也只能是判令程某返還朱雲《嵩陽漢柏圖》。
4.同時判令朱雲返還程某17萬元;同時法院不可能判決劉某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
5.因此,朱雲如果據此訴訟策略,法院不可能判令撤銷原買賣合同後再判令對方賠償其損失8719萬元。此訴訟方案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行性。
案情原型:“朱雲認為,自己那幅畫的價格遠不止17萬元,鑒定專家劉某和買主程某以欺騙方式的購畫,導致自己產生重大誤解,最終交易顯失公平。就此,2011年9月,朱雲兄弟二人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買賣合同,判定劉某、程某二被告向其賠償損失87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