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2020)》第四條要求,公務員需要主動申報以下事項:
1,本人工資及各種獎金、津貼、補貼等。
2.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工作。
3、本人、配偶、* *子女共同生活作為所有者或* * *某人的財產。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 * * *子女以其他方式投資或持有股票。
5.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 * *子女以其他方式投資或持有基金。
6.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 * *子女以其他方式投資或持有投資型保險。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商辦企業。
8.本人、配偶及隨* * * *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
9、本人、配偶、* *子女共同生活在國(境)外投資。
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個人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本人和家庭的存款和投資,家庭的經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