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社團等組織的成立需要在各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且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
法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社會團體的成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並進行登記。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下列組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的登記範圍: (壹)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二)國務院設立管理機關批準的組織,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三)經本單位批準,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成立,並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組織。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發起人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