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既然國家已經收藏了項家文物,當時各項事務皆宜辦妥,妳現在自然不能夠再去追償;
第二、國家(已經)收藏的所有文物(包括公-私人、有無隸屬、宿主的)都不可再“轉移”給私人;
第三、在國家收藏(私人)文物之時,若有隸屬或宿主(法律項家“法人”)求償,當時也壹定已經給其適當補償&辦妥壹切收規事宜了;
第四、對於國家收藏的(私人)文物的宿主求償&訴求,應該還是有求償&訴求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