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壹,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第二,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並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壹要件。
(二)本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為目的。而後罪必須以牟利為目的。前罪作為壹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壹彌補後壹罪在主觀上限制過於嚴格的不足。